达州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达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
现将《达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
达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川医保规〔2019〕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批示精神,按照省委“一干多支”“治蜀兴川”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工作目标。2020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两项保险合并,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工作目标,完善相关政策和经办流程,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衔接,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定可持续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
1.缴费标准。两项保险合并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执行原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规定。用人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退休人员和个人不缴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管理模式。
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对缴费费率时进行适时调整,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待遇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6〕7号)和《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达市人社发〔2015〕22号)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3.基金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纳入医保定点协议,加强协议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继续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收,待遇支付等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升级改造,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一单式”直接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基金运行等方面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平稳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稳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业务经办流程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提升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平稳过渡。
(三)加强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